国地税合并后,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验流程有何变化?

2018-10-15 16:03:23 0 0

国地税合并后,公司进行跨区域经营,会计做涉税事项报验有何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


总结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与原规定相比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