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了,公司收到税务自查通知!做好这些工作保你平安!

2018-10-11 17:50:18 0 0

2018年10月2日,针对范冰冰偷税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


凡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企业,也是一样的,做好税务自查能避免行政处罚,要知道,范冰冰的8亿,70%是罚款。


一、全面认识税务自查


(一)税务自查是什么?


税务自查也称自查补税,常是由税务机关主导的一种纳税评估和检查方法,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基础上的一种制度,但在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尚未有关于税务自查的规定,因而税务自查尚没有规范的法律名称。


但目前,自查补税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的主要方法之一


说白了,就是坦白从宽。当然了,自查不一定都是要补税,只要你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报告,解释异常原因,都可以一路平安!



(二)税务自查的程序及方法


现阶段的税务自查一般均是由税务机关主导实施的,从程序角度看属于税务检查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税务检查期间,税务机关往往会要求企业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和辅导先开展自查,公司完成自查后,税务机关根据自查结果或直接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或有针对性地对某些公司实施税务检查。


企业开展税务自查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成立专项税务自查工作组。可由财务部门负责自查工作的组织、联系、分工、汇总上报及整改工作,工作组成员既可以包括企业高管、财务人员以及外聘的专业税务师、税务律师等;


2、明确税务自查的工作要求;


3、明确税务自查依据以及自查范围,也即确定自查的纳税年度以及所涉税种;


4、确定自查工作流程及时间进度安排;


5、确定税务自查的内容和重点;


6、根据税务自查情况形成税务自查报告。




(三)税务自查制度尚没有法律层面的规范依据


目前,税务自查制度尚没有法律层面的规范依据。这一制度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


比较有代表性的总局文件是2004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该文规定,“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


但是,108号文并非仅针对自查补税制度而作出,并且没有对自查补税制度作出详细、全面的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规定,“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在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安徽省国税局2009年制定的《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皖国税发[2009]53号)、厦门市国税局2013年制定的《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组织纳税人自查管理暂行办法》(厦国税函[2013]68号)以及湖南省地税局2014年制定的《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组织税收自查管理办法》(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上述三份地方规范性文件对各自辖区内的自查补税制度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对纳税人税务自查后税务机关如何实施税务行政处理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税务自查制度的法律化奠定了基础。





二、税务自查可以免除纳税人哪些涉税法律责任?


(一)税务自查影响税收违法行为的定性


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定性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两大类。


以偷税为例,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纳税人构成偷税的要件和法律后果。税务自查主要包含两种情形,

其一是纳税人如实申报但逾期缴税的自查补缴,

其二是纳税人尚未如实申报的自查补充申报和补缴。


一旦纳税人实施了偷税行为,在尚未造成偷税后果的情况下,不构成税法意义的偷税,税务自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却偷税后果这一条件的成就。即,当纳税人尚未如实申报,但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自查完成补充申报并在法定的缴税期限内完成税款缴纳的,尽管在行为之处有偷税行为的实施,但通过自查及时补正并且没有产生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的,税务自查阻却了偷税后果的成就,产生了不构成偷税的效果。


因此,判定纳税人在具有税务自查情形下是否构成偷税,需要认定纳税人的税务自查行为是否阻却了偷税四类构成要素(主体、目的、行为、后果)尤其是偷税后果要素的成就,如果税务自查成功阻却了偷税后果这一要素条件的成就,那么纳税人就不构成偷税。


(二)税务自查可以阻却税务行政处罚


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均赞同税务自查可以对税务行政处罚产生有利于纳税人的影响的观点。这一影响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税总发[2018]153号文明确规定了“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上述三份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是对此条规定的承受。


如湖南省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按本办法自查补缴的税款,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安徽省办法第十条规定也有类似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另外,厦门市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自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主动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对于开展税务自查的主体,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虽并未明确会免除行政处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均偏向于对于开展税务自查的企业或个人,能够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可免于税务行政处罚。




(三)税务自查可以避免涉税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二百零一条逃税罪刑事责任阻且条款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的偷税行为都可以被逃税罪所评价。该条款说明,在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且构成犯罪的,只要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即可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税务自查行为中,纳税人自查自纠,自主申报缴纳少缴或未缴税款,根据上文所述,税务自查行为即可阻却偷税的构成要件,纳税人的少缴或未缴税款的行为不再被偷税所评价。


另外,纳税人开展税务自查,主动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税法实施现状也可免于税务行政处罚。为此,在纳税人开展税务自查,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华税,柠檬云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