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是两码事!

2018-10-08 12:26:10 0 0

在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别用于不同的政策情形。“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特定优惠对象,而“小微企业”特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一部分,可享受增值税的特定免税优惠。


一、所得税法规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已经作过界定。2018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目前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增值税法规中的“小微企业”


关于“小微企业”,最新的增值税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由此可见,增值税法规中所说的“小微企业”主要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政策对比


只要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要求的企业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这样的企业,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不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的主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便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也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来源:远见财税,作者:李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