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同行,甚至税务机关的人员都对上述观点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发放给职工的福利品属于“个人消费”,并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认定企业购买发放给职工的福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无需视同销售。
这是个很大的误解,主要是对“个人消费”的定义理解错了,认为“个人消费”指的是与公司员工有关的支出。
真正与员工有关的不允许抵扣的事项无非有五:
除了这五项,企业发生的与员工有关的支出基本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譬如职工教育支出、员工出差住宿费支出、企业办公室的空调、饮用水、劳保用品等等。这些支出都是直接与员工有关的,但实际都允许抵扣。
因此将“个人消费”理解为“与企业员工有关的消费”是错误的理解。
“个人消费”是什么?“个人消费”是指个人因私发生的与企业无关的支出,而不是指企业对员工的各种支出。个人消费不仅仅不允许抵扣增值税,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福利品是企业的支出,不属于“个人消费”,那他属于“集体福利”么。
以上支出有一个明显特质:如果是非货币性支出,其消耗一定是在企业内部完成的,是企业行为,职工个人并未能获得专属的所有权。
而职工发放福利品则不然,其明显的特征是福利品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不是消耗。至于员工取得福利品的所有权后如何处置,与企业无关,不再是企业行为,不能归为“集体福利”。
所以,企业为员工发放福利品,既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人消费,也不是集体福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福利品给员工,福利品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属于典型的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的行为,必须视同销售。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放福利品这件事可能并未做过多的关注,但不代表我们可以错误的理解相关的概念,无视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