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人身意外险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2018-09-10 15:20:24 0 0

某化工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生产工人150人,后勤人员45人,公司于2017年3月为全体职工购入人身意外险15.6万元,保险公司为公司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时将此部分进项税额全部在当期进行了认证抵扣处理,在做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相关调增处理,全部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问:此化工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答:此化工企业的账务处理不正确。



政策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分析:根据以上相关政策分析可以得出,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其进项税额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同理,此部分特殊工种人身意外险费用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企业为其他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实质上具有福利性质,应当在认证发票后将此部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同理,为特殊工种之外的其他职工支付的人身意外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特殊工种范围: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以下列举特殊工种范围,仅供参考。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批准的其它作业。



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作者:马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