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217号(财政金融类017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问:关于考虑工资成本、社保成本的抵扣率或销项税率建议的意见。
答:按照增值税制度原理,增值税是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增值额课税,劳动创造的价值是货物和服务增值额的基础,也是增值税税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均遵从上述增值税计税原理,核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
此外,从世界各国的增值税实践来看,企业自身发生的工资成本、社保成本均不纳入抵扣范围或抵减销项税额,这是国际通行做法。
因此,企业发生的工资、社保等成本,不应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