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员工负担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8-08-01 12:17:12 0 0

谭会计问:我们公司帮一部分员工负担了个税,这部分税款能不能记到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文 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文 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通过对比上面的两个文件分析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文件比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规定放宽,即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实际上是雇员又增加了一部分工资薪金收入,因此,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简单来说,这种情况下,会计要把税后工资换算成对应的税前工资去计提,用换算的金额申报个税,就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


来源:每日税讯精选,每日会计实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