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国税总局发布了留抵增值税退税的相关附加税处理通知!其实就是留抵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配套文件,退了增值税,这大约12.5%附加税也理所应当不需要缴纳!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通知 2018年7月27日 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期末留抵的增值税退税后,相应增加了后期的“应纳税额”。但是这部分“应纳税额”是退还的留抵增值税造成的。所以,也就有了这文件,退税这部分也可以在以后的附加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明白了吗?
举个例子:
某汽车制造公司为成立于
该企业
因此,7月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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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扒开税雾,每日会计实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