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话了!留抵增值税退税后,附加税这样处理!

2018-07-31 17:44:35 0 0

刚刚,国税总局发布了留抵增值税退税的相关附加税处理通知!其实就是留抵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配套文件,退了增值税,这大约12.5%附加税也理所应当不需要缴纳!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通知 2018年7月27日  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期末留抵的增值税退税后,相应增加了后期的“应纳税额”。但是这部分“应纳税额”是退还的留抵增值税造成的。所以,也就有了这文件,退税这部分也可以在以后的附加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明白了吗?


举个例子:

某汽车制造公司为成立于2016年1月,当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


该企业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50万元,2018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50万元,假如其增值税扣税凭证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2018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


因此,7月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


假如该企业8月的销项税额为300万元,取得经认证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50万元,则8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300—250=50(万元);又由于上期退还留抵税额50万元,则本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50-50=0(万元)


也就是说,该企业7月退了50万留抵增值税后,导致8月要交50万的增值税,并且原本是要交附加税的,但是新规出来就不需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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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扒开税雾,每日会计实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