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发票,对于会计来说就是可望不可即!

2018-07-19 17:22:55 0 0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有哪些情况满足上述规定,但要获取发票,却难如登天呢?




一、向银行支付费用


企业日常经营,都离不开和商业银行合作。然而,企业向商业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如账户管理费、手续费、咨询费、贷款利息等,该类支出项目均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商业银行已办理税务登记,可是有几家企业能从银行获取发票呢?


企业付了款,为什么无法从银行获取发票?难道国家税务总局对商业银行制定了特殊政策,银行的回单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使用呢?


非也!


目前对于企业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仅对铁路系统单独发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既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给银行系统发文,银行为什么不开呢?


答案很简单:过去没开过,所以现在也不开。


简直是:岂有此理?!




二、购买金融商品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的规定,转让金融商品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和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现实的问题是,如果企业开立了证券账户,从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假如当天购买了10万股,共支付了100万元,企业应该从何处获取发票?


由于企业在购买时,根本就无法获知卖方是谁。卖方在出售股票时,也不可能知道买方是谁。在这种背对背的交易模式下,购买方企业该找谁开票呢?


企业未取得发票,未来将该10万股出售,若取得130万元,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照《办法》的规定,由于未取得发票,其100万元的成本无法税前扣除,企业需要按130万元收入(不考虑交易过程中的其他税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税率为25%,需要缴纳32.5万元企业所得税,减去增值30万元,还需额外拿出2.5万元交税!


这交易,还有做的必要吗?!


类似的问题还有购买债券、理财产品、外汇等都属于金融商品,没有发票该如何处理?




三、企业会计能做什么


《办法》未出台之前,大家都不认为上述问题是问题,好像是约定俗成,自然而然也就处理了。

《办法》出台后,在政策层面确实规范了过去很多容易混淆的事项,但同时也给带来了新的烦恼。


类似上述问题,拿不到发票,如果被稽查,银行出具的回单、证券登记机构的结算证明等会被认可吗?


至少《办法》还没有认可,后续是否能被认可,取决于大家对此事关注的程度。


在政策没有允许之前,企业只要向银行支付费用,就只能找银行开票了!


没有人去找,银行自然没有动力开票。找的人多了,或许此路就真的通了!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作者: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