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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目前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企业差旅费津贴、午餐补助标准做出统一规定。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发生相关业务时按规定标准进行发放。属于实际发生的合理、相关的成本费用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来源远见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