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烟、酒、茶用于招待,需要视同销售?

2018-04-25 16:44:04 0 0

我公司购买烟、酒、茶及礼品用于业务招待,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吗?




【看看国税的怎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你公司业务招待用的外购烟、酒、茶和礼品,需要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柠檬君补充:另一方面,该笔支出应该按照业务招待费扣除办法从税前扣除。直接在饭店吃了喝了不涉及视同销售,实在是太有趣了。


来源:厦门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