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经营范围经营、订立合同、开发票,算违规吗?

2018-04-25 14:59:33 0 0

经常有财务困惑这个问题:超过企业执照经营范围的业务,能不能开发票?


今天,一并把超经营范围经营、超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问题,也说说。 




一、超经营范围经营 

关于超经营范围经营,如何处理?


一定要看这个文件: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结: 

国务院令第684号未见超范围经营的处理处罚规定,只有无证经营的相关内容。且国务院令第684号分为“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超经营范围签订合同 

关于这一问题,需要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的规定 

1、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小结: 

1)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能因此认为无效。

 2)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



 三、超经营范围开发票 

必须强调,没有任何渉税法规规定不得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而实务中,财务只是在担心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会不会属于虚开发票。


那么我们来看看虚开的两个重要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小结: 

1)发票是否虚开与经营范围无关。 

2)虚开强调的是: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


 四、总结 

1、超经营范围经营,并不必然被工商查处。

2、无证经营,一定会被查处。 

3、超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并不必须无效。

4、超经营范围开发票,并不必然涉及虚开。 


原标题:超经营范围经营、订立合同、开发票,怎么处理?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作者:刘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