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2021-09-06 17:43:38 0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国家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的有关规定,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纳额 =(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8%-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厦门市年社会平均工资*60%。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厦府[2006]126号、国家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0.8%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肢体或视力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仅限于厦门户籍,非厦门户籍不计算为雇用残疾人。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损失,且持有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于5月份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请咨询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符合《厦门市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实施细则》条件的用人单位,须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申请办理,逾期将不予受理。

申报单位:已安排厦门户籍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2021年1月1日 - 6月30日

申报内容: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1> 网上申报:办理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流程:先网上申报,预审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具体流程及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请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http://xm.zwfw.fujian.gov.cn/indexMain)查询及下载。

     <2> 窗口申报: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门申报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用人单位需填写《年度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表》。

     <2>用人单位需携带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需携带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户籍证明。

     <3>持上一年度残疾人在企业用工时所签定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

人数计算: 1、持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3、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4、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盲人或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残保金实行按年征收,9月1日-30日为残保金集中申报征缴期,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