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衣哥”慷慨捐赠,点赞点赞!

2019-07-10 14:00:10 0 0

按照近期计划,原本本期将继续“偶然所得”之旅。但是,今天一早刷到“(大衣哥)朱之文捐赠资金10万元”的消息,就想为大衣哥点个赞。


 

                                图片来自网络 


这位从央视星光大道走出来的农民歌手,以其朴实、憨厚、低调的行为作风,赢得了网民的广泛赞誉。有网友评论道:“大衣哥成名没飘,有些村里人却飘了”。每次从各短视频平台刷到“大衣哥”的消息,不是在地里干农活,就是在家里和媳妇秀恩爱;不是在村里和邻里乡亲攀谈,就是在舞台演出现场放声歌唱。“大衣哥”就是这么真实的一个农民歌手!

 

大衣哥经常有商演活动,如果其未成立工作室等类似纳税主体,那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取得商演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业毛病又来啦!【疯狂税客】想提醒一下“大衣哥”:您捐赠的这10万元,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从网络图片可以看出,“大衣哥”是通过“**兴扶贫基金会”进行的捐赠。请注意,这可不是“中国扶贫基金会”哦。因此,不能全额扣除。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因此,“**兴扶贫基金会”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大衣哥”对“**兴扶贫基金会”的捐赠,可以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以内限额扣除。

 

【有一点值得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国税函〔2004〕865号答复的请示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其涉及必定是按月或按次征税的应税所得项目。

 

2019年新税制后,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分月(次)预缴。在预缴阶段,如果预缴当期捐赠支出扣除不完的,不应跨其他项目补充扣除。但【疯狂税客】认为,可以在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年度综合所得仍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次年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