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解答} 真的吗?企业向个人支付租车费不用代扣代缴个税了?

2019-07-10 08:00:13 0 0




提问:  


     企业向个人租车,支付租车费用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深圳税务局回复: 


您好,个人出租车辆取得收入,为财产租赁所得。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费用时无需代扣代缴个税。



真的吗?真的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

昨天深夜到家,正美美的躺着,在税乎微信群里看到深圳税务局关于近期的几个财税问题解答,点开链接刚看到第二个霎时不淡定了。如上图所示,有人在深圳市税务局官网上留言发问:企业向个人租车,支付租车费用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深圳市税务局回复:“个人出租车辆取得收入,为财产租赁所得。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费用时无需代扣代缴个税。”

顿时满眼朦胧的睡意顿时全无,莫非自己原来一直都是错的?赶紧上税务总局网站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拉出来再瞅一眼,还好还好原来学的不是假文件,哈哈o(_)o...

既然没了睡意那就干脆再一起温习下相关内容吧,根据《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第十条“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所以,企业向个人租车并支付费用,个人取得的是财产租赁所得。按上述规定应该由企业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不是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深圳市税务局的此处的回复有误,还请周知!

PS:企业凭个人在税务大厅代开的发票支付费用时,若税局大厅在代开发票时已全额代扣过个人所得税,则企业无需再次代扣代缴,但依然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义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财产租赁所得还应注意以下三点提示:

1、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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