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地方性银行派送的定期存款现金奖励是否还需要征个税?

2019-07-04 02:00:17 0 0

5.2 某些地方性银行派送的定期存款现金奖励是否还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五条规定: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但是很多地方银行仍有揽储奖金,是给储户的,比如存一年一万元的定期,除了正常上浮利率,额外支付50元现金,凭存单找柜台外的大堂经理直接领取。这种奖金确实也是起着揽储的作用。



第一种处理观点:银行吸收储蓄存款派送现金奖励,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所称“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储户只有在办理了一定标准的存款业务的基础上才可以获取该项现金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银行吸收储蓄存款派送现金奖励不符合财税【2011】50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因为适用该文件第一条的前提是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既不属于销售商品(产品),也不属于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是指应向客户收费的业务,而吸收存款不仅无需向客户收费反而要支付利息,因此这里吸收定期存款派送现金不属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属于财税【2011】50号文所称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当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观点:吸收储蓄给与的现金奖励实际山是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存款利息之外,预付的一笔额外的资金成本,应当视同向客户支付利息。由于当前我国对符合条件的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应的奖励也应一并纳入免税处理。

相对而言,笔者更支持第一种观点。吸收存款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