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答疑问题精选(四)

2019-07-02 11:00:11 0 0

 

问题 1


一、向境外公司支付利息费用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问:我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无代理人)取得了贷款,此笔贷款将于2019年7月31日到期,需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共500万元,请问: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贷款及本金时需要履行什么手续?提供什么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A公司获得的收入属于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金融服务贸易收入,金额超过5万美元且不属于《公告》第三条规定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的情形,因此,你公司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问题 2


二、由于变更住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尚未抵扣完毕的进项税金还能抵扣吗?

问:企业打算变更住所,需要在原机构所在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那我公司尚未抵扣的进项税还能继续抵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的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问题 3



三、子公司无偿使用母公司房产,母公司需要交增值税吗?

问:母公司将房产无偿交由新成立的子公司使用,是否存在增值税风险?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的资产将房产无偿交由新成立的子公司使用,属于上述规定的无偿提供服务的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题 4


四、新购置房屋尚未开始使用是否需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问:我公司购买新房已经交付,尚未使用正在装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新房已经交付,无论你公司是否使用,应当自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相关链接:

1.近期答疑问题精选(一)

2.近期答疑问题精选(二)

3.近期答疑问题精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