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报】一文读懂2019新准则及财务报表新格式

2019-07-01 14:00:13 0 0


2019年即将过半,财会圈有几份重要新规是小伙伴们都密切关注的,包括财报新格式,修订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等。随着中报临近,小伙伴们是否希望系统性地学习一下各项新规呢?


本期财会聚焦为大家送来中报及时雨,全面梳理财报新格式、新准则的核心变化和要点,帮助大家解锁新知识,轻松搞定中期报表。


第1场及时雨: 

2019年财报新格式重点提示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以下简称“财报新格式”),分别对已执行新金融、新收入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以及未执行上述三大新准则的一般企业的财务报表列报给予了指引,相关企业自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起开始适用。


A类主要变化:适用所有企业

  • 资产负债表项目拆分



  • 对于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若摊销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未来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部分,均不得归类为流动负债,也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仍在“递延收益”项目列报。

  • “研发费用”项目不仅包括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还包括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项目不再包含债务重组损益,具体列报项目需关注新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的进一步指引。

 

B类主要变化:适用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

  • 除上述A类主要变化外,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由于贴现等活动而终止确认的,贴现息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项目,同时还应在利润表投资收益项下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中单独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频繁或大量的进行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贴现等活动,进而列报了重大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票据的终止确认损益,需要审慎评估其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的适当性。


  •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包括的“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科目,应只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支付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C类主要变化:适用已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

对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除了上述A类和B类主要变化之外,资产负债表还新增2项列报项目,具体如下:




第2场及时雨: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提示


2019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了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额的确认时点和列报方式,即:


企业应当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第3场及时雨:

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重点提示


新非货币性准则对于商业实质的判断及计量原则未做出重大改变,新旧准则主要变化包括:


1、适用范围

为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协调,新非货币性准则将涉及存货、企业合并、金融工具、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以及实质为权益性交易的各项交易排除在外。


2、明确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不一致的会计处理

  • 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但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 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但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3、明确同时换入多项资产且涉及金融资产时,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原则




第4场及时雨:

新债务重组准则的重点提示


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包括:


1、适用范围

  • 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前提,取消了原准则下“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扩大了适用范围。
  • 为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协调,新债务重组准则将涉及的重组前后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索引至金融工具准则,取消了有关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 企业采用修改条款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和债务。例如,考虑重组债权和债务是否应终止确认时,企业需判断重组是否导致其实质性修改等。
  • 明确将权益性交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原则保持一致。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 修订债权人受让资产的初始计量原则


  •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组合方式重组债务的,明确各项资产的初始计量原则



3、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 债务重组损益的总体计量原则
  • 新债务重组准则不再区分债务重组损益和资产处置损益,因此债务人无需评估所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对于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也无需根据不同资产类型,将损益总额区分确认为不同资产的处置损益。


  • 债转股时债务人会计处理原则不变,但新增计量的实务指引



此外,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准则还新增了部分披露要求,衔接规定均采用未来适用法,并对2019年1月1日起至实施日之间发生的相关交易进行调整。



来源:普华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