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提起公诉

2019-06-22 21:30:06 0 0

2016年7月,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关于实施2016年技改提质工程设备补贴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高新区、樊城区、襄城区、东津新区范围内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技改设备投资在500 万元以上,一年内竣工投产后按照其实际完成技改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补贴。同年8月,郭某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对申报技改提质工程设备补贴的企业投资及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且公司内部协商审计工作由郭某全权负责。


在审计过程中,郭某未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明知多家企业存在账目混乱、实物与申报材料不符、票据真伪不明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问题,对票据真实性未予以核查,对设备购买时间未予以追查,就出具了虚假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审计报告。因在审计过程中采集的证据不足,襄阳市财政局要求增加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重要财务报表作为审计证据。郭某仅让企业自行提供,未予以审查,直接将相关材料附审计报告书内,最终,经过审查,5家企业所申报票据系造假,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0.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