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2019-06-21 09:00:09 0 0

国际上贸易贸易保护主义,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为落实这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8〕120号文件。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对一些过去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系统化。



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一、享受的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二、享受政策的内容: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政策的条件:


1、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是向在孵对象提供的房产、提供的孵化服务。 3、享受免税政策必须按时申报,同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政策的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三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