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特供】免税福利,锦上添花

2019-06-06 09:00:20 0 0

本文节选自《品鉴案例 合规节税》之个人所得税系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补贴、津贴等,在没有明确不征税或者免税的情况下,需要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5-2】某公司发放高管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被罚(深圳地税2018年2月13日)


第一稽查局对某实业有限公司展开稽查。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工业实业和其它实业,注册类型为合资经营企业。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两个年度的账册、凭证、会计报表等涉税资料,就相关的涉税问题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进行了询问。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不甚清楚,尤其是对支付董事会费、赠送给员工个人礼品、住房补贴等方面具体税收政策竟毫不知晓。


该公司对在公司任职受雇的部分董事会成员发放董事会费,依然按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与其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在某高级管理人员生日时赠送价值几万元的礼物,并未按照规定计入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存在以现金形式发放员工住房补贴,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检查结束,该公司未按税法规定处理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被处以罚款14万余元。

 

【易税易行】上例当中,企业被处罚,一是董事费适用错误的项目计税;二是礼品所得、住房补贴未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里面提及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对部分人员,正确应用其实也是一种节税方式,国税发[1994]089号文、国税发[2009]121号文相关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发放的董事、监事费用,低于2万元的,实际按月预扣预缴税率为16%[(1-20%)*20%],之后并入到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累进税率,相比留着利润通过分红方式40%[25%+(1-25%)*20%]的税负,成本明显下降;以现金形式发放住房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换成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则可以在标准范围内免税。

 

【案例5-3】快乐沃克发放福利未扣缴个税被罚款

2017年11月14日,河北快乐沃克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地税稽罚【2017】50号),公司于2014年~2016年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列支职工餐费、职工福利、职工旅游费未代扣代缴个税共计45,473.04元,被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2,736.61元。

 

【思考5-1】快乐沃克为什么被罚?

企业列支的职工餐费、职工福利、职工旅游费属于职工福利范围,对于个人取得上述福利,税务机关认为属于与员工受雇相关的所得,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快乐沃克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处以罚款(50%-3倍),案例中稽查局按最低50%处罚。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国税函[2004]1199号文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对于个人所得税,不能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易税易行】如果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系统会自动要求补缴滞纳金,此种行为与国税函[2004]1199号文的规定并不相符。

 

【思考5-2】 集体福利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所述职工餐费、职工旅游费等福利,是否一定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虽然法规并没有明确集体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回答中表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答个税热点问题:

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是否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卢云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操作中,多数税务机关也按上述原则操作。通俗点讲,你没有用餐、没有旅游,公司也不会兑换成现金等其他形式补偿给你,类似于你享受公司的空调、咖啡、饮用水等,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易税易行】常见福利发放形式个人所得税处理分析

员工福利涉及衣、食、住、行等方法面面,按上述判断原则,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常见福利个税处理如下:


1.    用餐福利

(1)    员工食堂:员工免费在公司食堂就餐,属于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现金补贴:公司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打入饭卡或者工资),除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其他现金发放补贴方式,按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3)    误餐补助:即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4)    工作餐:差旅过程当中的餐费、工作餐,标准内的差旅费津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2.    旅游福利

(1)    奖励营销人员的旅游: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11号)

(2)    公司员工集体免费旅游:如不属于奖励营销人员这种特殊情形,员工不参加旅游,也不会获得相应的旅游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口径,一些税务机关认为能够量化到个人,需要扣缴个税,一些税务机关认为该项福利属于非货币性、不可分割福利,无需扣缴个税。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答复为准,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3)    员工报销旅游费用:企业为奖励部分表现优秀的员工,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自行外出旅游,在限额内凭发票回公司报销。这种情况下,员工旅游不再属于集体福利,而是属于个人福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 [1998]155 号文的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3.     话费福利

(1)    公司统一购买手机:该情况下,通讯费用直接由公司承担,发票抬头也是公司,员工使用手机,和平时用办公电脑一样,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员工报销通讯费: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用途,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广州的免税标准,普通员工300元每人每月,高管人员500元每人每月(国税发〔1999〕58号、穗地税发[2007]201号)。

(3)    现金发放通讯补贴:直接以现金形式给员工发放通讯补贴,一些地区有出台标准,在标准内仍可以免个人所得税,如海南、天津,但多数税务机关没有出台相关标准,要求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2号: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4.    住宿福利

(1)    免费提供员工宿舍:该情况下,通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只有广州曾经发文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并未全面严格按此执行,建议广州企业与主管税局明确口径,广州市以外的企业,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穗地税发[2009]148号: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

(2)    公司租房给员工居住或员工报销住宿费用:对于外籍个人,有明确的免税政策。据财税字[1994]2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境内个人,该情形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有些认为员工未直接取得补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跟广州地税穗地税发[2009]148号文的口径一致,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发放住房补贴:直接以现金形式给员工发放住房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     用车福利

(1)    员工班车:公司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不可分割的非货币性福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直接发放补贴:直接以现金形式给员工发放车辆补贴,看当地是否有公务用车补贴标准,如有,标准内免个人所得税,如没有,直接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2号: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3)    直接报销费用:公司与员工没有签订租车协议,员工直接报销相关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按报销费用金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245号)。

(4)    签订租车协议:如已经签订租车协议,费用报销部分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取得的租金部分,个人需要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    其他实物福利

一些企业,端午节发粽子、中秋节发放月饼,平时发点米、油、公司产品给员工等,对此类福利,按规定应当按照实物取得时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通常并没有严格按此执行。


如果是股东购买私人用品在公司报销,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按股息红利所得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此处还需注意区分工作用途的物品与员工福利,例如员工工作服,是工作所需,跟办公饮用水一样,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属于公司福利,不能够分割的非货币性福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公司福利,能够具体量化到个人,且没有明确的免税政策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需用好相关免税政策,避免多交税,对于需要缴纳的补贴、津贴,应及时纳税,避免产生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