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三个问题,回避了一个问题

2019-06-06 09:00:18 0 0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天津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三个问题,回避了一个问题



第一、明确了新的耕地占用税法在天津市的适用范围。从内容上来看,是对现行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第二款“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解释或者重复规定,兼顾了现行税法第十二条“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内容。


第二、在税法明确天津市平均税额每平方米35元的基础上,明确了耕地占用税在天津各区的具体适用税额(区分占用各地和占用其他农用地)。其中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具体适用税额仅为占用耕地税额的70%。


第三、明确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同时废止。新的耕地占用税法施行后,预计国务院不会出台实施条例,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也不再保留。


第四、回避了本市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是否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问题,意味着天津市对其不实行加成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