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告2019年21号 六税一费减半不备案

2019-06-05 10:28:46 0 1

【新政笔记】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六税一费”减半无需备案

 

【纳税无忧提示】


1.文件背景

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后,31个省区市政府陆续发布了实施意见,对“六税一费”全部减半征收。


以往上述税费减免实行备案管理。为了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2.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六税一费”减半征收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所有纳税人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船税减免都不需要备案。

 


【文件要点】

1.纳税人根据“六税一费”优惠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2.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3.公告自2019年5月28日起施行。

 

【文件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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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纳税无忧,作者:唐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