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临门一脚的所得税扣除政策 真是爽呀

2019-05-30 11:00:08 0 1

2019年5月29日上午十点钟左右,一个期待多日的文件(公告)终于在财政部税政司的网站挂网公布了。这个公告的效率还是非常高的,成文日是5月28日,29日就挂网公开。此前,就有保险公司财税人员在微信中给我留言,表示可能会在5.31之前发布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文件。由于我对此并不知情,我就悄悄咨询了保险领域的几个税务大咖。有的表示无可奉告,有的表示不敢说。但是种种迹象表明,确实会有变化,有的企业表示自己的信息来源就是浸淫保险行业税收征管多年的税管员。


这次发布的文件叫《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仔细阅读,变化还真的挺大。



第一、大幅度提高了保险企业佣金手续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此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这一次统一将扣除比例提高至18%,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不再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统一都按照18%来扣除。


第二、永久性差异变身为时间性差异。在老的政策口径下,超过规定比例的手续费佣金不仅在当年不得税前扣除,而且也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实际上就意味着超出比例的佣金形成税务和会计处理上的永久性差异。新的政策施行后,不仅扣除标准提高了,超标的手续费佣金还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以后年度如果有足够的收入支撑,扣除概率大大提升。这一点,很像职工教育经费和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


以人身保险为例,假设某保险公司年度保险销售额是100亿元,过去最多是在税前扣除10亿元的佣金手续费,超出标准的佣金手续费无法扣除。新政策施行后当年最多可以扣除18亿元的佣金手续费,年度扣除标准增加了80%,而且超标的佣金手续费虽然当年不得扣除,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体现了税法上的有利追溯思想。通常意义上的税收扣除政策是不允许追溯的。因此新文件非常明确地指出: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这其实就是体现的最基础的不追溯寄既往的政策。但是考虑到文件发布之日,2018年度的保险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新文件也明确规定: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2018年汇算清缴即将关闭大门的时候,大家还有机会对2018年的所得税进行最终的处理。


当然,关于保险企业及其他企业佣金手续费的税前扣除也存在值得进一步思考的地方。

第一、为啥保险企业与一般企业待遇不同。本次新公告不涉及对一般企业佣金手续费扣除标准的调整。一般企业还是5%,还是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这样区分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第二、立法权限为何集中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层面。税法对于限制扣除的费用比如职工福利费、广告宣传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等都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予以明确,为何手续费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十年以来,还是通过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进行扣除标准的限制,而不能将其约束在实施条例的框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