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填报

2019-05-30 09:00:13 0 0

工伤保险费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对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社会统筹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1%左右。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1%、2%左右。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可上浮120%或150%,下浮80%或50%。



从2016年5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第三条规定:“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第三条规定: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自2019年5月1日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各地研究具体办法,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第二条规定:至2020年4月30日,具体费率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规定执行,即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详见人社部发〔2015〕71号,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下调50%,下调后一至八类行业费率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0.2%、0.35%、0.45%、0.55%、0.65%、0.8%、0.95%。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不下调费率。例如,福建某企业2019年5月工资总额10万元,该市按0.2%基准费率,应缴工伤保险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