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海涛声的这个观点 和税务总局口径是一致的

2019-05-21 16:00:36 0 1

中国财税浪子提示:本微信公共号昨日推出《为这个重大税务问题掐架 税海涛声怒了!》对于税海涛声(涛哥)的观点我个人完全赞同。具体可以参见该文章的具体阐述,逻辑已经很清楚。笔者赞同的也是其中的严密逻辑分析过程。总局发布的政策问答是和涛哥的文章意见一致的。请大家一并学习。


【参考资料】


问题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辽宁省税务局提问)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以上均为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答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