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定财部35号公告之境内任职的德国人境外工作天数问题

2019-05-17 14:30:22 0 0

仅在中国境内公司任职的德国人,在德国工作期间为境内公司工作的时间是否计入境内工作天数?


【例题】我们是境内公司,雇佣一个德国人(外籍员工)。这个员工除了为我们境内公司工作,没有受雇于任何别的公司。她部分时间在德国工作,部分时间在华工作,每年在华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是非居民纳税人。那么计算其个税时,境内工作时间怎么算呢?其在德国为境内公司工作的时间算境内工作时间吗?我以前的做法完全按出入境来算的,但拿不准这样算对不对。感觉她如果全月不来华,也照常拿全月工资,但还不在中国交税(境内工作天数为0),不知是否合理?

在这个案例中,该外籍员工在华居住时间不满183天,属于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和国际税务司在2019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做出的解释: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按照这一解释,如果无住所个人(案例中的德国人)仅在境内任职,无需计算境外工作天数,实际上就意味着其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都属于境内工作期间。按照这个解释,其在德国工作期间,国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还是都算在境内所得里边。

但也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发生地规则是个基本判定标准,不应该脱离这个基本规则去进行判断。该外籍员工,仅在境内公司任职,不在其他公司任职。其在德国期间的工作属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允许其作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国内做不征税处理。我们在和部分税务机关沟通的时候,部分税务机关也是认可这种观点的。


这里存在一个操作上比较困难的地方,如果我们说这个德国人在德国度假,由于其仅在境内任职,大家很容易得出结论,在境外度假的天数肯定应算在境内工作期间,这样在度假期间国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肯定属于境内所得。如果我们说这个德国人是在德国工作,大家就可能会有争议。这里可能存在的困难在于税务机关根本无法核实这些外籍员工是否在境外工作,是不是明明是度假但是却表述为在境外工作。或者说,在境外的某些行为是否属于在境外工作。比如,在境外拨打电话给境内、发送邮件是否属于在境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