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多会计疑问
4月份我公司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项税41万元,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10万元,请问4月份计提的10%加计抵减额需要做账吗?如何做账?
统一答复如下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
这1万元在4月份不需要做账处理,只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加计抵减情况进行登记体现就可以了。
4月底计提增值税31万还是30万?
4月份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41万元-10万元=31万元
4月底只需要编制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1万元
5月初申报缴纳增值税31万还是30万?
实际缴纳增值税=31万元-1万元=30万元
5月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1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参考依据如下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