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从合伙企业分回所得该如何报税

2019-05-17 06:30:34 0 0

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了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从事一般业务,可以设立公司,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可以设立持股公司,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资本运作,可以设立投资公司,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个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该如何计算缴纳和申报个人所得税?


一、分回利息、股息和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息、股息和红利,应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合伙人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填报)的规定,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如此一来,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利息、股息,在报税时就存在如下尴尬:

1、若分回利息,是按84号文单独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还是按7号公告并入收入总额,按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若分回股息,按84号文的规定,股息不并入收入,个人合伙人该填什么表(7号公告对此未做规定),如何报税?

在政策未明朗前,若平时仅有对此类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仍热填写7号公告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收入总额填写利息和股息,扣除项不填,税率填写20%,以此计算个人所得税。

若除了此类所得外,还有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其他所得,理论上应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写两张,一张填写利息和股息,另一张填写其他所得。

问题是,报税系统允许在一次报税时将同样的表填两次吗?!


 二、分回股权(票)转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规定,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权(票)转让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正常填报7号公告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应该不存在障碍。

然而,事情总是有例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8号文”)第二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某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2019年1-3月,张三作为合伙人从该创投企业分回股权转让及股息所得10万元,分回其他经营所得5万元。

按照8号文的规定,张三分回的股权转让及股息所得10万元适用20%税率,应缴纳2万元个人所得税。需填写7号公告的附件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张三分回的5万元生产经营所得适用10%的税率,需缴纳3500元的个人所得税。需填写7号公告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三、分回其他经营所得

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其他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正常填写7号公告附件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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