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分别注明设备款和安装费,必须按兼营缴增值税?

2019-05-13 12:16:11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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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同上分别注明设备款和安装费,必须按兼营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兼营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按销售货物的税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纳税人是可以选择按兼营或选择按混合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建筑公司提供的设备是自产的,应按兼营分别计算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缴纳的增值税;如果建筑公司提供的设备是外购的,建筑公司可以选择按兼营或选择按混合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同时外购的材料,合同上分别注明施工费和材料款,不应按兼营分别缴税,应按照提供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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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筑财税李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