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及税务处理问题

2019-05-10 11:54:43 0 0

问题描述


您好,我公司是贸易行业,购进商铺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现请教几个问题:

1.入帐时,是不是凭发票和交的契税入固定资产科目。

2.有部分商铺用于出租收取租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 提折旧时,是借:其他业务成本,还是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3.这部分租金除了要交增值税外,公司还需要按租金的12%交纳房产税吧?

4.比如说场地租赁的税点是多少?要交哪些税?那个场地是没有棚子的,空旷的。




专 家 回 复


1.贵公司外购的商铺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2.用于出租的商铺计提的折旧,根据配比原则,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3.出租商铺按12%缴纳房产税;

4.贵公司出租没有棚子的空旷场地,也就是出租不动产具体的涉税处理如下:

1)增值税及税金附加。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以后,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企业所得税,如果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4)印花税。财产租赁,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政策依据


1、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来源:中税网,作者:田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