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基金核算模式下,创投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所得按照什么税目征收所得税?

2019-05-10 10:29:53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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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基金核算模式下,创投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所得按照什么税目征收所得税?


在单一基金核算模式下,财税【2019】8号文仅仅考虑了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没有考虑其他类型的所得,比如创投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


举例来说,2018年12月24日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7号)第一条第(三)项就要求:吸引创业投资机构集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引导培育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母基金等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在深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深圳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等相关规定享受我市股权投资优惠政策。




《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第四条第(二十二)项也规定:以合伙制形式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达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注册设立之日起,前2年按照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管理费收入的2%给予奖励。

对于市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大型股权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股权投资政策外,实际管理规模2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的,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实际管理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如果假设注册在深圳市的一家创投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映川博士的分配比例是20%。创投企业实现年度股权转让所得5000万元(转让所投资的项目股权取得该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1000万元,当年还取得政府补助500万元.该创投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模式,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均适用20%的税率,其计算缴纳的个税由创投企业代扣代缴。但是其取得的政府补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以及如何缴纳并不明确。




第一种观点,在单一基金核算模式下,创投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利得无需由合伙人缴纳个税,因为财税【2019】8号文未予列举。既然法无明文规定则无需纳税。这种观点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是不征收也确实存在一定漏洞。


第二种观点,在单一基金核算模式下,虽然财税【2019】8号文并未列举,但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政府补助所得属于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在允许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所得性质上传的背景下,也应允许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所得按照其应分得的份额,适用偶然所得税目纳税,适用税率20%。


第三种观点,在单一基金核算模式下,虽然财税【2019】8号文并未列举,但是政府补助所得在创投企业层面属于已经实现的所得,由于8号文仅明确允许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所得性质上传,因此该合伙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所得应允许计入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损失后计算经营所得,按照其应分得的份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目纳税,适用税率5%-35%。在计算经营所得时,依据财税【2019】8号文不允许扣除的管理费等共同费用中应合理分摊。


第四种观点,在单一基金核算模式下,由于财税【2019】8号文已经明确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这种观点认为既然这里有个“等收入”的表述,那就说明只要不是股权转让所得,其他任何形式的所得都并入股息红利所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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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财税浪子,作者:骏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