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黑名单”的这些事儿

2019-05-05 10:46:48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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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黑名单”的这些事儿


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

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离不开公平的税收环境。2018年全国税务部门共计公布“黑名单”案件9344件。2019年一季度共计公布“黑名单”案件3467件,其中,虚开发票案件3261件,偷税案件140件,骗税案件33件,走逃失联案件23件,其他案件10件。自2014年10月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各级税务部门累计公布案件数量已经达到20109件。


自2015年启动联合惩戒措施以来,税务部门已累计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黑名单”当事人26.09万户次,其中公安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办理阻止出境4778人次;1.64万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1.69万户次当事人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另外,还有22.28万户次“黑名单”当事人在政府供应土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方面被有关部门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


有关税务机关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相关知识,您了解多少呢?


哪些税收违法案件将会向社会公布?

答:对于符合下列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税务机关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通过哪些途径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答: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设立专栏链接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公布内容。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对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措施?

答:对向社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当事人,税务机关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对按规定不向社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当事人有哪些信用修复的救济措施?

答: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这两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对于上述两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对于“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这两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分别按照上述两项规定处理。

对于以上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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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海涛声